(二)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1、由个人承担一个住院起付标准,两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按其中最高等级医疗机构标准计算。三级医疗机构800元,其他医疗机构5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
2、住院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承担比例如下:
三级医疗机构 | 其他医疗机构(含二级) |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 ||||||
统筹基金比例 | 70% | 75% | 80% | |||||
个人承担比例 | 30% | 25% | 20% | |||||
起付标准 | 起付标准-10万 | 10万-20万(含) | 20万-60万(含) | 60万以上自费 | ||||
大病保险 | 2.5万 | 70% | 75% | 80% |
3、大学生医保住院最高限额30万元。参保学生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高于30万元时,按超额累进制结算,大病保险基金承担的比例如下:
(三)医疗救助待遇
1、即时救助: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市区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发生的医疗费,符合医疗救助规定的,可在医疗费结算时直接享受医疗救助。
2、事后救助:救助对象发生的符合救助标准的医疗费,未能享受即时救助的,在申请医疗费用报销时由医保经办机构一并给予医疗救助。
持证人员持相关证件至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证件登记手续后,方可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待遇。
一个结算年度内,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以及其他医疗补助后的个人承担部分,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按以下标准救助:
①《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持有者,其个人承担的普通门诊、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子以全额教助。
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和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持有者,门诊与住院费用实行同比例救助80%;公用年度救助限额,年度救助限额15万元(其中普通门诊费用限额2万元)新认定的因病纳入低保的支出型困难群众,认定前6个月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无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③《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持有者,门诊与住院费用实行同比例救助70%;公用年度救助限额,年度救助限额15万元(其中普通门诊费用限额2万元)新认定的因病纳入低边的支出型困难群众,认定前6个月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无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四)其他注意事项
1、在市区范围内需持市民卡或医保码在市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就诊结算。除不可抗因素必需急诊外,其他因自身原因造成的医疗费用医保不予报销。
2、学生寒暑假、因病休学或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实习期间(应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可在杭州市外相关居住地、实习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可凭本人医保码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若未能直接结算的,由个人全额支付后至辖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由个人先行自付10%(省外就医由个人先行自负20%)后按规定结算。
3、在校医院就诊请主动出示杭州市市民卡或医保码,需要办理市民卡的学生可通过“浙里办”app自行线上申请。
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杭政〔2017〕6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1〕2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区实施细则的通知》(杭政办〔201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