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 杭政【2020】56号

发布者:校医院发布时间:2021-03-29浏览次数:25953

第三章  城乡居民医保

第三十条 城乡居民医保分为少儿医保、大学生医保和其他城乡居民医保:

(一)少儿医保参保范围: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或虽已满18周岁但仍在本市中小学校就读的学生;非本市户籍,在本市中小学校就读,且其父母一方已参加本市职工医保的学生;非本市户籍,在本市居住、其父母一方已参加本市职工医保且累计缴费满3年的学龄前儿童(以下统称少年儿童)。

(二)大学生医保参保范围: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和符合相关规定的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统称大学生)。

(三)其他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范围: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上,未参加本市或异地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统称其他城乡居民)。

除大学生外,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可在所属辖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其中,本市户籍的应在户籍所属辖区参保,非本市户籍的应在居住地所属辖区参保。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等公办福利机构集中收养的人员(以下统称收养人员),应按以上规定在所属辖区参保。

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外,外籍学生和外籍学龄前儿童不纳入参保范围。

第三十一条 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

(一)少儿医保。每人每年900元,其中个人缴纳300元,政府补贴600元。

(二)大学生医保。每人每年270元,其中个人缴纳90元,同级财政补贴180元。

(三)其他城乡居民医保分以下三档筹资标准:

 1.其他城乡居民医保一档:每人每年2100元,其中个人缴纳700元,政府补贴1400元;

 2.其他城乡居民医保二档:每人每年1800元,其中个人缴纳600元,政府补贴1200元;

 3.其他城乡居民医保三档:每人每年1650元,其中个人缴纳550元,政府补贴1100元。

其中,市区其他城乡居民参保可选择一档或二档缴费;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其他城乡居民参保可在当地政府批准同意的档次内选择。

第三十二条 城乡居民医保费按年度筹集,由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两部分组成,个人缴费额度和政府补助标准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持有者个人应缴纳的城乡居民医保费由政府补贴一半;其他持证人员、收养人员和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个人应缴纳的医保费由政府全额补贴。

大学生中的持证人员(含外地户籍),按前款规定享受政府补贴,所需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安排。

第三十三条 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筹资机制和筹资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原则上按不低于10%的增幅每3年调整一次,并逐步提高政府补贴标准以及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占总筹资的比例。具体由市医疗保障、财政和税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金运行情况研究并经市政府同意后确定。

第三十四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在符合参保条件后的3个月内,按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自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的次月起,享受该结算年度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其中,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该结算年度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但不得早于符合参保条件的时间。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员应按规定办理下一年度的参(续)保缴费手续。参(续)保期的具体起止时间以各辖区医保经办机构当年公告为准。参保人员享受缴费所属结算年度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续)保缴费手续的,视为中断参保。中断参保后,经本人申请,可补办当年度参(续)保缴费手续,在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当年度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第三十六条 少儿医保、其他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办理参(续)保手续后,可选择税务部门委托代征的银行或其他途径缴纳医保费。

第三十七条 参保人员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至辖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信息变更和确认手续。

第三十八条 大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按高校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休学手续的,在休学期间,由高校为其统一办理参(续)保缴费手续后,可按规定继续享受大学生医保待遇。

大学生被高校注销学籍的,自高校为其办理学籍注销手续之日起停止享受大学生医保待遇,其个人已缴纳的城乡居民医保费不予退回。

第三十九条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以下规定结算:

(一)由个人承担一个住院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两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按其中最高等级医疗机构标准计算,具体为:三级医疗机构800元,其他医疗机构5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

(二)城乡居民医保由统筹基金参与支付的住院最高限额为30万元。

(三)住院起付标准以上、住院最高限额以下部分医疗费,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统筹基金承担比例为:三级医疗机构70%,其他医疗机构75%,社区卫生服务机构80%

第四十条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按以下规定结算:

(一)先由个人承担300元的门诊起付标准。

(二)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其中统筹基金承担比例为:

 1.少儿医保、大学生医保和其他城乡居民医保一档参保人员:三级医疗机构为40%,其他医疗机构为6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70%

 2.其他城乡居民医保二档参保人员:三级医疗机构为30%,其他医疗机构为5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60%

 3.其他城乡居民医保三档参保人员:三级医疗机构为30%,其他医疗机构为4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60%

(三)选择全科医生签约服务的少儿医保和其他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其在本人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医时,统筹基金承担比例在本条第(二)项规定的基础上提高3个百分点。

参保的少年儿童和其他城乡居民在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或经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诊至其他的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的,门诊医保起付标准减免300元。

(四)自愿选择在医保定点的校内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参保大学生,其门诊报销比例和起付标准参照本条第(三)项规定执行。

第四章  大病保险

第四十一条 所有参加本市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应同时参加大病保险并缴纳大病保险费。大病保险费由个人缴纳、医保费划转和政府补贴构成,用于建立大病保险基金。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大病保险年筹资标准为100元,其中个人缴纳48元,职工医保费中划转52元,个人应缴纳部分从其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中扣缴;选择一次性补缴的参保人员应同时补缴大病保险费。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大病保险年筹资标准为90元,其中个人缴纳40元,政府每人每年补贴50元,个人应缴纳部分从其缴纳的城乡居民医保费中划转。大学生医保参保人员大病保险年筹资标准为20元,从其缴纳的城乡居民医保费中划转。

大病保险费按年度筹集,同一结算年度内筹资标准不变。医疗保障和财政等部门可根据大病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按规定程序适时调整筹资标准。

第四十二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下列符合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合规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

(一)住院最高限额以上,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

(二)住院最高限额以下,由个人按比例承担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自付部分医疗费(含起付标准);

(三)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费用;

(四)享受浙江省罕见病用药保障待遇后个人承担的罕见病药品费用;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医疗费。

第四十三条 罕见病用药保障实行省级统筹,所需资金从大病保险基金中上解至浙江省罕见病用药保障基金。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全省统一的罕见病用药保障待遇。

第四十四条 参保人员大病保险待遇享受起止时间与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起止时间一致。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大病保险合规费用按以下规定结算:

(一)由个人承担一个起付标准,具体为:持证人员7500元,退休人员1.3万元,其他参保人员2.5万元。

(二)大病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0万元。

(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费用按超额累进制结算,大病保险基金承担的比例为:

 1.持证人员:起付标准以上至10万元(含)为80%10万元至20万元(含)为85%20万元至40万元(含)为90%40万元以上为95%

 2.非持证人员: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起付标准以上至10万元(含)为75%10万元至20万元(含)为80%20万元至40万元(含)为85%40万元以上为90%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起付标准以上至10万元(含)为70%10万元至20万元(含)为75%20万元以上为80%

第四十五条 根据本市医疗保障工作实际,大病保险可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经办管理,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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