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 杭政【2020】56号

发布者:校医院发布时间:2021-03-29浏览次数:25953

第五章  医疗救助

第四十六条 医疗救助资金由辖区政府按规定安排。其中,市级财政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市区[限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富阳区、杭州钱塘新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应由财政承担的部分,由市财政和区财政按照医疗救助资金实际支出数各承担50%,各区当年承担的部分通过市区财政体制结算上解市财政;萧山区、余杭区、临安区按现行财政体制自行承担。

第四十七条 医疗救助对象为参加本市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的持证人员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四十八条 医疗救助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

(二)通过社会捐赠等形式筹集的资金;

(三)利息收入。

第四十九条 一个结算年度内,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以及其他医疗补助后的个人承担部分,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按以下标准救助:

(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持有者,其个人承担的普通门诊、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予以全额救助。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和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持有者,其个人承担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救助70%;普通门诊医疗费救助50%,最高不超过3000元。

(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持有者,其个人承担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救助60%

第五十条 医疗救助方式:

(一)即时救助。救助对象在直接联网结算的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时发生的医疗费,符合本办法救助规定的,可在医疗费结算时直接享受医疗救助。

(二)事后救助。救助对象发生的符合救助标准的医疗费,未能享受即时救助的,在申请报销时,由医保经办机构一并给予医疗救助。

第五十一条 医疗救助资金列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审核、支付工作。

第五十二条 持证人员信息由民政和残联部门负责提供,并确保数据及时、准确通过信息平台共享给医保经办机构,持证人员在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证件登记手续之日起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第五十三条 建立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牵头,民政、财政、卫生健康、工会等部门参与的市医疗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全市医疗救助工作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和重大事项,办公室设在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各区、县(市)可建立相应的医疗救助工作机制。

对已给予医疗救助或其他各类救助后,仍存在严重就医困难,或因患严重慢性疾病、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特别困难,以及遭遇其他突发性就医困难等特殊情况的人员,可由个人提出申请,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上报,经医疗救助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再予以一定的救助。

第六章  生育保险

第五十四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生育保险与职工医保合并实施。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职工应在参加职工医保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第五十五条 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津贴;

(四)计划生育医疗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津贴,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职工在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在本市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连续缴费(不含补缴)满12个月。

第五十七条 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按职工医保规定结算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医疗费。

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未就业配偶、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其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五十八条 女职工符合规定的生育津贴或计划生育手术津贴计发公式为:应计发津贴=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应计发天数。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医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12月份参保职工的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除以对应人数确定。当年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用人单位参保职工第1个月工资平均数计算。

第五十九条 生育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津贴的应计发天数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生育津贴:

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生育津贴按享受产假128天计发(含奖励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二)计划生育手术津贴:

 1.放置宫内节育器按2天计发;

 2.取宫内节育器按1天计发;

 3.输精管结扎按7天计发;

 4.单纯输卵管结扎按21天计发;

 5.产后结扎输卵管按14天计发。

第六十条 生育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津贴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的次年年底前,按规定向辖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拨付给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并由用人单位按照《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相关条款及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发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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